如果离婚,孩子判给男方,女方有探视权,且这种权利是法定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这意味着,即使离婚后孩子被判给男方,女方仍然有权探望孩子,并且男方有义务协助。
同时,法律也规定,如果父母的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,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;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,探望权应当恢复。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方面的考虑。
因此,在离婚后,女方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,享有法定的探视权,并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双方可以协商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。同时,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,也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,以及男方的合理要求,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