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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案例

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婚外情?

一、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婚外情

  1、一般的婚外情行为,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,除同居或重婚外,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。

  2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"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

  3、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

  是否“以夫妻名义”是区别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和“重婚”的关键;关于何谓“以夫妻名义”,在司法实践中,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:

  (1)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,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。

  (2)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,比如,对邻居、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,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。

  (3)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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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基本案情

  2008年5月19日,张正青与张秀贵阳婚外情调查取证方订立《双方协议》,双方约定: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,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,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,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,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。如果张秀方违反协议,则应当返还借款,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,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,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。同年11月27日,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《补充协议》,双方约定: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,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,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。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,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,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,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,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。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,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,张秀方不得生育。

  2009年2月9日,张正青将张秀方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,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,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。

  法律分析: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,损害了社会公德,破坏了公共秩序,应属无效行为。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。民事行为无效,所得的财产应返还,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。据此判决: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。

  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,比如本案涉及的因“婚外情”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,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,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,有损社会公序良俗,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,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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